4008云顶国际集团(简称“中国黄金”)是黄金行业唯一一家中央企业;中国黄金协会是黄金行业唯一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宋鑫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黄金集团董事长、中国黄金协会会长,始终心系中国黄金行业健康发展和黄金消费市场繁荣发展。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宋鑫重点关注的是保护黄金珠宝优秀民族品牌、黄金珠宝首饰进口税率、调整黄金饰品消费税税率和修订《金银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等黄金行业及黄金消费的热点焦点话题,为此提交了5份提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黄金领域的全国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通过提交提案等形式,为努力推动黄金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让企业在发展中有更多积极性和创造力,让人民群众在黄金消费中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加强黄金珠宝优秀民族品牌保护
“老凤祥”“中国黄金”“萃华”“菜百”等是我国黄金珠宝行业优秀的民族品牌,这些品牌知名度高、工艺精湛、消费者口碑良好,在行业内有着较高的影响力。然而,近年来这些品牌却在商标知识产权方面屡遭侵害,恶意仿冒优秀商标的品牌屡见不鲜,在消费市场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也给广大消费者和各地经销商带来混淆和困扰。“优秀民族品牌遭遇侵权的现象在黄金珠宝业非常严重,如果不加以制止,将不利于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加强对黄金珠宝优秀民族品牌的保护刻不容缓。”宋鑫表示。
宋鑫认为,创立优秀民族品牌时间周期长、难度大。每一个优秀民族品牌大都历经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锤炼,比如:“老凤祥”创立于1848年,“萃华”创始于1895年,距今都有上百年的历史。大多数企业都在时代变迁、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存活下来的企业是少数。这些优秀的黄金珠宝民族品牌具有极高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其设计风格鲜明、品味独特,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同,树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同时,“童叟无欺”“至诚至信”的企业文化,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是社会宝贵的精神财富。
宋鑫建议,要在立法、加强商标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侵权等方面加强对黄金珠宝优秀民族品牌的保护。一是出台关于保护优秀民族品牌的法律法规,使得优秀品牌维权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二是将优秀民族品牌字号权、域名权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规定,拓宽字号的保护途径;三是引导和支持优秀民族品牌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工作,依法加以保护;四是严厉打击侵犯知名商标权、著作权及企业、商标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适当调整黄金饰品消费税税率
降税,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话题。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降税举措,再次引发热议。
宋鑫提出,从国内看,5%的黄金饰品消费税仅能征收到大型黄金企业,而中小企业根本征收不到,造成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不公平竞争;从国外看,欧美等发达国家都免征黄金饰品消费税。因此,建议调整黄金饰品消费税率,按照足金分类征收,也有利于“藏金于民”。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黄金加工国和黄金消费国,已基本形成了以黄金饰品、黄金投资品、黄金文化艺术品等多品类、集投资与消费于一体的大众黄金消费市场。
宋鑫认为,鉴于黄金饰品已成为日用消费品,也是我国珠宝饰品消费的主流产品,为减轻企业的负担,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规范发展,拉动黄金消费,增加民间黄金储备,助力国家经济金融安全,需要调整黄金饰品消费税税率。
据介绍,征收消费税的初衷是适当限制贵重奢侈品类的消费需求,征税对象是高档消费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黄金及黄金饰品已成为大众消费品,当初确立黄金饰品消费税政策的基础已发生变化。
据了解,当今全球发达国家都从战略高度重视黄金储备和增强黄金控制力。发达的国家黄金储备约占其外汇储备的40%-70%,而我国仅为2%左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民间黄金储备是国家黄金储备的重要补充和基础,关键时刻能够帮助国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1997年,韩国国民自发捐献黄金,帮助国家度过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调整黄金饰品消费税,有利于推动民间黄金投资和消费,实现“藏金于民”。
为此,宋鑫建议,财政部调整黄金饰品消费税税率:一是将黄金饰品中(足金类)产品的消费税税率由5%降为0;二是K金、镶嵌类(黄金部分)等黄金产品的消费税税率由目前的5%下调至3%。
降低黄金珠宝饰品进口税率
我国是目前全球最大黄金珠宝消费国,对国外黄金珠宝品牌有很大的吸引力。2018年,我国黄金珠宝零售总额超过6000亿元,黄金、铂金、玉石类饰品的消费位列世界第一,钻石饰品消费位列世界第二。“现行黄金珠宝进口税政策阻碍了黄金珠宝行业国际合作的开展,也造成国人黄金珠宝消费外流和国家税收的流失。”宋鑫认为,降低黄金珠宝饰品进口税率不仅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升级,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增加就业机会、实现经济增长,更能体现大国担当、提升我国黄金珠宝饰品业在世界上的竞争力。
宋鑫认为,降低黄金珠宝饰品进口税率,一是可以降低黄金珠宝饰品进口成本,有利于扩大消费,有利于我国黄金珠宝企业引进更多国外优秀珠宝品牌的技术、工艺和设计、管理、营销理念,促进黄金珠宝行业转型升级。
二是促进国人境外消费回流,增加境内税收,推动消费升级。 2018年,中国消费者的奢侈品总消费占全球总额的比重为33%,由于国外黄金珠宝品牌产品在国内的价格比国外高30%-35%,比香港高10%-20%,导致消费大量外流。
三是扩大“一带一路”黄金珠宝原材料进口,实现多方共赢局面。目前,钻石、宝石和珍珠类珠宝饰品,原材料主要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口。进口关税大都维持在3%-4%,但均有10%的消费税,而珍珠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仍然高达21%,同时还有10%的消费税。
为此,宋鑫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进一步下调黄金珠宝饰品及原材料进口关税:黄金珠宝饰品进口关税由现行的10%和8%统一下调至5%;宝石原材料进口关税由现行的3%下调至0,翡翠原材料进口关税由现行的4%下调至0,珍珠原料进口关税由现行的21%下调至5%。同时建议黄金珠宝饰品进口统一通过指定的国家级平台进行交易,以便于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自2002年黄金市场建立以来,我国黄金产业和黄金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目前仍施行的是1983年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宋鑫认为,《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不符合现阶段黄金行业发展现状,并且因与国家后来颁布的黄金市场相关管理办法发生了重大冲突,导致其在黄金市场监管中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所以亟需对《条例》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
宋鑫分析认为,一是《条例》的金银价格、金银进出口的管制规定与现状不符。按照《条例》规定,我国金银价格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但自2002年黄金市场建立后已实现了市场化,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负责金银价格的制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已于2015年出台《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二是《条例》缺乏黄金交易管理方面的内容,需要对其修订与完善。《条例》颁布时,所有单位、个人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所有需用金银的单位也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而自2002年黄金市场建立以来,用金企业、单位可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平台进行金银交易,个人也可以委托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金银交易。
三是《条例》缺乏黄金消费市场管理内容,需要对其补充与完善。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黄金消费国,黄金首饰企业数量飞速增长,黄金消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现行《条例》已不能有效管理与指导黄金消费市场的发展。
宋鑫建议,要尽快将《条例》修订纳入国家立法计划;新《条例》的内容应涵盖黄金全产业链,以促进黄金全产业链的协同发展;《条例》修订应充分做好调研工作,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调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
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及相关配套细则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但由于所有者权益理论不完善、评估方法运用欠妥及没有相关配套细则等问题,导致新旧制度无法平稳过渡,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宋鑫建议,在矿产资源权益制度改革中统一考量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完善资源税立法目的,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应扣除企业投资收益,并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细则。
宋鑫透露,黄金矿产资源税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由改革前的4.06%,提高到改革后的7.05%,远高于国际平均3.37%的水平;出让环节税费占比从改革前的5%提高到改革后的53%。同时,出让环节税费以一次性或短期内征收形式为主,对于大型矿山来说,其产生的财务费用将是实际征收额的2至3倍。宋鑫认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及相关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完善。
宋鑫提出,目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主要以预期收益为原则进行评估、测算。该方法未考虑企业前期投入,而是按照无企业出资探矿的标准进行测算,企业应得的前期投入收益被忽视。对高风险矿种,矿业权出让时,资源的大小、边界、质量都没有确定,价值无法计算,所有者权益更难以核算。同时,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开发的长周期性,收益金额形式也不利于财政的长期稳定收入。
宋鑫建议,一是在资源税立法中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补充完善“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调节资源级差收益”的立法目的;二是对由企业自行出资探获资源的矿业权,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时,扣除企业前期投资收益;三是将黄金、有色等市场风险较高的矿种列为出让收益率征收试点,由国家确定出让收益率合理范围,避免地方政府无章可循。